按国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会造成以下的危害;
1、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率是征管质量考核中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大量非正常户的存在直接导致其申报率的下降以及指标的完成率;
2、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以及税收和公平竞争,主要是因为非正常户大多是进行零报税、零税负、低税负的手法经营,在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并逃避纳税义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上述问题。
如果发现名下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该怎么办呢?不要紧张,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内容和步骤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1、及时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常状态的理由;
2、按需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如果税务机关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4、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往外,还需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相关部门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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